已公开内容链接 | 新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网签 |
所属领域 |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 ||
一级事项 | 政务公开 | 二级事项 | 合同网签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