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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7-10-24 16:06 来源:宣城市统计局 字体:[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