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综〔2021〕28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做好我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开处理费是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收缴。
二、信息公开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信息公开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